完全否认援助国有任何不法行为是合理的
Posted: Sat Feb 22, 2025 6:33 am
首先,第16 条涵盖了一国“帮助或协助另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的情况。也就是说,第 16 条是一项共谋规则,其关键在于主要行为者是否犯有不法行为。因此,当然,如果受助国的反措施不符合反措施合法性的相关条件,则援助国可能要承担责任,前提是第 16 条的其他要素都得到满足。但至关重要的是,如果受助国的反措施因其正当性(即其反措施)而得到允许,那么似乎可以推断援助国不存在任何不法行为,不应参与其中。按照这种推理,根据第 16 条的规则,援助国不承担任何责任。
从理论上讲,这一结论可由以下观点支持:如果主犯的行为是正当的,而不是可以原谅的,那么从犯可能会协助他们并从辩护中受益。这是关于刑法理论中正当理由和原谅之间区别含义的文献中普遍主张的立场。在这里,正当理由以行为的特征或特性为中心(而不是以行为人的特征和特性为中心),并使该行为合法,这一事实产生了一种“普遍化”效果,以至于从犯也可以依赖它们。胡萨克用以下例子说明了这种方法:“假设 [主犯] 在击退非法侵略者时采取了自卫行动。如果 [从犯] 协助 [主犯] 的行为,他当然有辩护权。”
我们认为,这一立场在反措施方面具有直观的吸引力,因为人们普遍认为反措施需要正当理由。事实上,这一立场在国际法律 文献中得到了支持——至少作为一个起点。
但是,我们还想指出第二种方法,因为还有两个进一步的考虑因素对 德国 WhatsApp 号码 上述分析施加了压力并指向了相反的方向。第一个因素涉及到这样一种可能性,即反措施是否被正确理解为哲学家们所说的“代理人相关”辩护,而不是“代理人中立”辩护,并且第三方不能依赖代理人相关辩护来为援助行为辩护。我们在这里不展开这个论点,而是在我们的文章中更详细地讨论它。第二个因素涉及到可允许的行为和值得称赞的行为之间的区别,反措施如何与这种区别相适应,以及这对援助意味着什么。我们将在本节的其余部分重点讨论这个问题。
在这方面,一些学者认为,正当理由这一范畴最好理解为可允许的行为而非必然值得称赞的行为,并且可允许的行为既包括值得称赞或赞扬的行为,也包括法律制度仅仅容忍的行为。如果这是正确的,那么并不一定意味着法律秩序应该允许第三方协助委托人进行正当行为。是的,如果这种行为是值得称赞的,那么作为一般立场,法律应该允许其他人协助。但如果这种行为仅仅是可以容忍的,那就不一定了。事实上,正如胡萨克所指出的,法律不必鼓励、而且可能会积极阻止对它愿意容忍的行为的协助。'
那么,问题在于,这对于协助反措施意味着什么。在国际法委员会的工作中,我们看到各国对整个反措施制度始终持矛盾态度——这种矛盾态度至今仍然存在。一些国家反对将其纳入 ASR,警告反措施的单方面和可能不受制约的性质所固有的危险(例如摩洛哥和古巴)。其中,巴西认为反措施“令人反感”(第 2 段),墨西哥认为反措施往往会加剧而不是解决争端(第 26 段),南非认为应将其“边缘化”(第 24 段),阿根廷——在其他方面赞成反措施——认为“根据国际法,只能将其作为一种极端补救措施,仅在特殊情况下才予以容忍”(第 93 段)。哈基米很好地捕捉到了这种矛盾心理,她将反措施描述为一种“不友好的单边主义”制度,尽管其属性令人不快,但国际法却“容忍”这种制度,因为“法律秩序的正式执行程序通常很弱或缺失”。
从理论上讲,这一结论可由以下观点支持:如果主犯的行为是正当的,而不是可以原谅的,那么从犯可能会协助他们并从辩护中受益。这是关于刑法理论中正当理由和原谅之间区别含义的文献中普遍主张的立场。在这里,正当理由以行为的特征或特性为中心(而不是以行为人的特征和特性为中心),并使该行为合法,这一事实产生了一种“普遍化”效果,以至于从犯也可以依赖它们。胡萨克用以下例子说明了这种方法:“假设 [主犯] 在击退非法侵略者时采取了自卫行动。如果 [从犯] 协助 [主犯] 的行为,他当然有辩护权。”
我们认为,这一立场在反措施方面具有直观的吸引力,因为人们普遍认为反措施需要正当理由。事实上,这一立场在国际法律 文献中得到了支持——至少作为一个起点。
但是,我们还想指出第二种方法,因为还有两个进一步的考虑因素对 德国 WhatsApp 号码 上述分析施加了压力并指向了相反的方向。第一个因素涉及到这样一种可能性,即反措施是否被正确理解为哲学家们所说的“代理人相关”辩护,而不是“代理人中立”辩护,并且第三方不能依赖代理人相关辩护来为援助行为辩护。我们在这里不展开这个论点,而是在我们的文章中更详细地讨论它。第二个因素涉及到可允许的行为和值得称赞的行为之间的区别,反措施如何与这种区别相适应,以及这对援助意味着什么。我们将在本节的其余部分重点讨论这个问题。
在这方面,一些学者认为,正当理由这一范畴最好理解为可允许的行为而非必然值得称赞的行为,并且可允许的行为既包括值得称赞或赞扬的行为,也包括法律制度仅仅容忍的行为。如果这是正确的,那么并不一定意味着法律秩序应该允许第三方协助委托人进行正当行为。是的,如果这种行为是值得称赞的,那么作为一般立场,法律应该允许其他人协助。但如果这种行为仅仅是可以容忍的,那就不一定了。事实上,正如胡萨克所指出的,法律不必鼓励、而且可能会积极阻止对它愿意容忍的行为的协助。'
那么,问题在于,这对于协助反措施意味着什么。在国际法委员会的工作中,我们看到各国对整个反措施制度始终持矛盾态度——这种矛盾态度至今仍然存在。一些国家反对将其纳入 ASR,警告反措施的单方面和可能不受制约的性质所固有的危险(例如摩洛哥和古巴)。其中,巴西认为反措施“令人反感”(第 2 段),墨西哥认为反措施往往会加剧而不是解决争端(第 26 段),南非认为应将其“边缘化”(第 24 段),阿根廷——在其他方面赞成反措施——认为“根据国际法,只能将其作为一种极端补救措施,仅在特殊情况下才予以容忍”(第 93 段)。哈基米很好地捕捉到了这种矛盾心理,她将反措施描述为一种“不友好的单边主义”制度,尽管其属性令人不快,但国际法却“容忍”这种制度,因为“法律秩序的正式执行程序通常很弱或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