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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国致同意自卫权适用于太空

Posted: Sat Feb 22, 2025 6:56 am
by pappu6327
公报还强调了国际法在太空和网络空间这两个关键作战领域中的核心地位。2019 年,北约将太空视为一个作战领域,将空中、海上、陆地和网络空间融为一体。北约还通过了一项太空政策。在布鲁塞尔,盟国指出,北约太空政策“将完全符合国际法”。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公报确认“对太空、从太空或在太空内部进行的攻击……可能导致援引《北大西洋公约》第 5 条” 。换言之,根据《联合国宪章》第 51 条和习惯法,太空行动可构成“武装攻击”,从而使受害国有权以武力予以回应,并寻求北约(或各个国家)的集体防御援助。就这一点达成的协议允许北约规划、装备和训练,以对敌对的太空行动进行强制回应。当然,采取此类行动的先决条件是受害国提出请求,并且北大西洋理事会决定援引第 5 条。如果随后的敌对行动上升到“武装冲突”的程度,冲突各方的太空相关行动将完全受到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禁止、限制和要求的约束。

从而为第五条行动打开大门,这一点意义重大。30 个国家明确拒绝了这样一种错误的说法,即太空保留用于“和平目的”就排除了军事用途,包括在太空使用武力。

对此问题的误解源于 1967 年《外层空间条约》序言中提到的“将外层空间用 冰岛 WhatsApp 号码 于和平目的”。事实上,该条约唯一明确禁止太空军事活动的规定是第四条,该条禁止在外层空间部署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禁止在天体上建立军事基地、试验武器和进行军事演习(与和平探索有关的科学活动除外)。事实上,自太空时代开始,太空就被用于军事目的,这种做法与太空是禁军区的说法不符。

当今,主流观点认为,各国可以为了合法的军事目的在太空行动,包括自卫,北约也明确表示赞同。这正是对《海洋法公约》第 88 条的解读,该条规定公海仅用于和平目的。对该条款的一般理解是,它允许军事行动,包括自卫,但须遵守海战法。美国太空军的顶级理论“太空力量”也反映了北约的解读。该理论指出,“根据国际法,美国承认太空的使用是为了和平目的”,但警告称,“作为一支作战力量,军事太空部队必须坚定不移地准备在战略目标、法律和政策限制下对对手实施适当程度的暴力”。

与网络行动一样,进入、来自或穿过太空的行动达到武装攻击程度的确切门槛尚不确定。例如,尚不清楚仅仅使单颗卫星失去功能或干扰卫星星座运行的行动是否符合武装攻击的条件;答案高度依赖于具体情况。网络行动也存在类似的不确定性(《塔林手册》,第 71 条)。不确定性有时甚至出现在动能背景下,例如国际法院对“布雷一艘军舰”行为的定性犹豫不决(《石油平台判决》第 72 段)。但北约承认自卫法适用于太空行动,这使得盟国之间有关武装攻击门槛的讨论得以畅通无阻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