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向法院提出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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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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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向法院提出什么问题

Post by roseline371277 »

如果婚姻没有登记,但财产已购买,

相关法院判决仅确认了共同财产制度的存在,而为了确认这一制度,并不需要提出将某些物品认定为共同财产的请求,也不需要因此在法院判决的执行部分表明这种承认。在这种情况下,有效的保护方式是解决共同财产分割要求(最高法院大法庭 2024 年 1 月 23 日决议第 70 段,案件号523/14489 /15-ts)。

婚姻期间(包括民事婚姻)获得的哪些财产可以通过法庭分割?

《家庭法》第 61 条的解释表明,要分割的配偶共同财产可以是任何类型的财产或财产权,但法律规定不属于他们的财产(排除在民事周转之外)除外,无论这些财产是在哪位配偶处获得或登记的(最高法院 2024 年 1 月 5 日裁决,案件号755/12204/18 )。

是否可以具体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认共同部 克罗地亚电话号码库 分所有权中的份额权,这会导致什么结果?

请求承认共同部分所有权份额的权利,不属于请求分割实物财产的权利。因此,在确认份额权时,并未指明哪些实物与共同部分所有权的份额相对应(最高法院 2020 年 9 月 16 日判决,案件号 344/5437/17)。

因此,要求承认共同部分所有权中的份额权是无效的。

配偶一方缺乏独立收入会对婚姻产生什么影响?

根据《家庭法》第60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即使其中一人因正当理由(学习、家务、照顾孩子、生病等)没有独立收入(收益)。认为婚姻期间获得的一切物品,除个人使用的物品外,都是配偶共同所有权的对象。提出反驳上述推定问题的配偶方有义务提供反驳该推定的情况证明(最高法院 2021 年 8 月 4 日判决,案件号 553/215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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