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刚果民主共和国裁决中,分庭直接依据《联合国宪章》赋予安理会的权力。安理会将隐性放弃巴希尔的豁免权,因此第 98(1) 条不适用。在南非裁决中,分庭认为,安理会根据《宪章》为苏丹规定了义务,这些义务与《规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相似。巴希尔不会享有豁免权,因为第 27(2) 条的适用将取消该豁免权。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两种方法都提出了不同的问题。刚果民主共和国的裁决引发了人们对安理会权力和第 1593 号决议解释的质疑:安理会是否有权偏离习惯国际法或以默示的方式取消豁免权?第 1593 号决议是否默示取消了巴希尔的豁免权,还是只规定了放弃其豁免权的义务?法院能否援引《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放弃巴希尔豁免权的义务来对抗其本国缔约国?
对于南非的裁决而言,这些问题不那么重要,因为如果苏丹在《规约》下处于与缔约 丹麦 WhatsApp 号码 国类似的地位,安理会是否可以默示取消豁免权或第 1593 号决议中是否存在默示取消豁免权的文字联系都无关紧要。巴希尔的豁免权不适用并非直接源于决议文本,而是源于安理会对苏丹施加的《规约》的适用性。这种方法比 DRC 裁决中的推理更为巧妙,因为它设想了一种情景,即“真正的”缔约国与安理会要求“像”缔约国一样行事的非缔约国之间没有任何有意义的区别。然而,南非的裁决确实提出了许多其他问题和难题。
南非决定的问题
南非裁决的关键假设是,法院必须将苏丹视为缔约国。在考虑这一假设时,必须注意的是,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律框架并未明确规定,当安理会根据第 13(b) 条将非缔约国的情况提交检察官时,法院应如何行动。据推测,安理会提交的情况是整个《规约》适用(《规约》第 1 条)。但是,如果整个《规约》适用,这是否必然意味着苏丹这样的非缔约国应在所有方面都被视为缔约国?——不,不一定!
分庭的假设存在一个问题,即它对《规约》中明确区分缔约国和非缔约国法律地位的众多规定视而不见。如果《规约》仅提及缔约国或非缔约国,法院为什么要将苏丹视为缔约国?《规约》中没有将苏丹视为缔约国的文本论据。提交案件不会将非缔约国转变为缔约国,它只会触发法院的管辖权。正如法官德布里尚博在少数意见中承认的那样,如果安全理事会提交的案件触发了整个《规约》的适用性,那么从逻辑上讲,提交案件“也会激活与非缔约国相关的条款”,并且“这种提交不一定会使非缔约国与缔约国相似”(第 56 段)。